鄧學平
   哈耶克
  法治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自由,因而其針對的焦點是對政府強制性活動的防範。
  1899年,哈耶克出生在奧地利維也納一個知識分子家庭,先後獲得維也納大學法學、政治科學博士學位。作為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哈耶克被譽為二十世紀最偉大的經濟學家之一。然而哈耶克對法學的學術貢獻遠遠超出了經濟學範圍,他在法學領域的成就同樣廣為人知。哈耶克一生見證了兩次世界大戰和東西方冷戰對峙,其法學思想的核心命題始終沒有離開個人自由和權利。在《自由秩序原理》、《通往奴役之路》和《法律、立法與自由》等著作中,他充分運用經濟學、語言學和認知社會學的知識對自由、權利和法律等基礎概念進行澄清,形成了獨樹一幟的法學理論流派。
  哈耶克認為自由是文明的源泉,也是文明發展的動力。文明要想發展進步,就必須“放棄對個人努力的所有直接控制”,依靠獨立而自由的個人去把握分散的機會,適應各異的環境。正如英國哲學家密爾在《論自由》一書中所說,自由社會裡有多少個人,就有多少個創新中心。正是分散的創新中心才能更好地把握、積累和傳播分散的知識,併在此基礎上分辨出關於未來的、更大的、更好的可能性。雖然哈耶克對個人自由的立論基礎是功利主義的,但哈耶克又超越了功利主義,將自由視為一種必須堅持的價值,使之免於實際的、局部的功利計算。正如哈耶克所言,“如果我們將自由局限於給人類帶來好處的某些特殊情況,那麼我們便無法實現自由的最終目標。”
  英國分析法學家奧斯丁曾經將法律定義為主權者的命令。哈耶克則著重指出了命令和法律的區別,正是由命令向法律的轉變才推進了人類的自由。命令明確無誤地確定將要採取的行動,受命者沒有自己的自由選擇權。理想的法律則僅僅為正準備採取行動的人提供作抉擇時應予考慮的額外信息,行為人可以將法律視為一種外部約束條件,這種條件可以和天氣、環境一樣沒有分別。行為人可以在法律的約束下自由地作出決定。對於一項命令而言,行動的目的肯定是由命令者確定的,行動的知識也許分散在命令者和行動者之間,但是命令者的知識顯然具有更多的支配力。對於一項法律,每個具體行動的目的由行為人自己設定,行動的知識也僅僅由行為者支配。法律之所以沒有確定行為者的目的和知識,是因為法律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點。生活中的每一個具體行動都有自己特殊的條件和環境,法律沒有能力對每個人的具體行動進行規制。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律取代命令能更有效地保衛個人的自由。
  我們通常的理解是,法律為我們提供了秩序。然而哈耶克指出:“立法者的使命不是建立某種秩序,而僅僅是為這樣一種秩序的形成和不斷的自我更新創造條件。”原因在於,秩序並不能靠強力從外部施加,秩序是社會內部建立的一種均衡,是社會內部分散的個人在不同的環境下相互博弈和反應的總和。哈耶克認為,在法律出現之前,一定有了某些不成文的原則,正是這些原則使人們形成共識從而制定出法律。如果一個社會沒有一些最低限度的原則共識,是不能走進法律社會的。同樣,如果制定的法律違背人們的根本信仰,那麼法律就不會被接受和遵守。哈耶克深刻指出,法律和司法權力說到底並不是一個物質性的事實,而是一個使人們肯服從的輿論狀態。
  亞里士多德最早完整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即良法之治。哈耶克也繼承了這一思想。哈耶克指出,法治並不是法律的統治,而是有關法律該如何的規則,是一個“元”法律的學說或者是一個政治理想。在政府壟斷權力統治的領域,人們勢必要受到強制。為了確保個人自由,必須控制政府強制的活動疆界。法治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自由,因而其針對的焦點是對政府強制性活動的防範。只有確保政府嚴格依據法律實施強制,個人才能免受突如其來的、難以防範的外部干涉。
  自由提供給我們的只是機遇、可能性和遠景目標,並不提供我們對具體問題的解決方案,這正是自由最致命的弱點。人們在面臨未知的環境時,常常傾向於為了追求一個可見的具體目標而犧牲自由。問題在於,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自由在我們最為無知的地方卻恰恰最重要。因為在知識的邊緣,在沒有人可以預言結果的地方,在評價只能留給將來的歷史的地方,自由才顯示出其真正的價值。這的確是一個充滿艱險和悖論的峽谷,人類至今的歷史就是在這樣一個峽谷中蹣跚而行。我們過去所行的路程是否可以讓我們堅定信念,支撐著我們一路穿越這個峽谷呢?歷史將會檢驗我們每個人的智慧。
  (作者單位: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哈耶克:公民權利自由的守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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